恩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:
你局《关于湖北姚家平水利枢纽工程EPC第一批临时用地的审查报告》及相关材料收悉。根据《土地管理法》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及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》(自然资规〔2021〕2号)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,现批复如下:
******管理中心高台村集体土地5.2165公顷,其中农用地4.7640公顷,包括耕地1.6395公顷(旱地)、园地0.1283公顷、林地2.7511公顷、其他农用地0.2451公顷(农村道路0.1312公顷、田坎0.1139公顷),建设用地0.4525公顷(采矿用地0.3042公顷、农村宅基地0.1470公顷、公路用地0.0013公顷)。该项目临时用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,占用永久基本农田0.5119公顷,共6个地块,其中地块1用于弃渣场,地块2用于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,地块3用于临时办公用房,地块4用于拌合站,地块5用于材料堆场,地块6用于地上线路架设。
二、你局应督促用地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,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(构)筑物。
三、你局应监督临时用地申请人按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,不得损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;若因临时用地补偿等原因产生的上访等社会稳定问题,你局应督促临时用地单位负责解决。严格落实鄂自然资规〔2024〕2号规定,临时用地用地单位凭复垦费用预存凭证、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到你局领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。
四、在临时用地有效期内,你局应加强监管,督促临时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土地,拌合站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,防止违法使用;同时要督促用地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安全生产工作。
五、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,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归还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。
六、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四年,自批准之日起算。
******建设局
2025年2月25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