咸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:
你局《关于351国道施芭蕉至咸丰龙井段改扩建工程项目(咸丰段第一批次15个地块)3.1961公顷临时用地的审查报告》及相关材料收悉。根据《土地管理法》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及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》(自然资规〔2021〕2号)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,现批复如下:
一、原则同意咸丰县交通运输局临时使用咸丰县小村乡荔木村、李子溪村、兴隆沟村和活龙坪乡八家台村集体土地3.1961公顷,其中农用地3.1068公顷,包括耕地1.6559公顷(旱地1.2381公顷,水田0.4178公顷)、林地0.4857公顷、园地0.7847公顷、其他农用地0.1805公顷(沟渠0.0247公顷,田坎0.1558公顷),建设用地0.0893公顷(农村宅基地)。该项目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0.5824公顷,涉及生态保护红线0.1289公顷共15个地块,其中地块1、地块4、地块5、地块6、地块8、地块9、地块10、地块11用于临时施工便道,地块3用于临时生活用房及加工区,地块7、地块14用于临时钢筋加工场,地块2、地块12、地块13、地块15用于临时材料堆放场地。
二、你局应督促用地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,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(构)筑物。
三、你局应监督临时用地申请人按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,不得损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;若因临时用地补偿等原因产生的上访等社会稳定问题,你局应督促临时用地单位负责解决。严格落实鄂自然资规〔2024〕2号规定,临时用地用地单位凭复垦费用预存凭证、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到你局领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。
四、在临时用地有效期内,你局应加强监管,督促临时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土地,防止违法使用;同时要督促用地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安全生产工作。
五、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,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归还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。
六、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三年,自批准之日起算。
******建设局
2025年2月25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