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:
你局《关于利咸高速公路LXLX-3项目第六批次(3-SXQ4材料堆场、樊家槽便道、高源出口便道3、狮子岩出口便道1、狮子岩出口仓库、狮子岩出口生活区)2.7747公顷临时用地的审查报告》及相关材料收悉。根据《土地管理法》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及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》(自然资规〔2021〕2号)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,现批复如下:
一、原则同意******有限公司临时使用利川市沙溪乡荷花村、玉河村、繁荣村集体土地2.7747公顷,其中农用地2.7717公顷,包括耕地0.8953公顷(水田0.1318公顷,旱地0.7635公顷)、园地1.1539公顷、林地0.5558公顷、其他农用地0.1667公顷(农村道路0.0030公顷,沟渠0.0872公顷,田坎0.0765公顷),建设用地0.0030公顷(农村宅基地)。该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0.9690公顷,占用生态保护红线0.3157公顷,共6个地块,其中地块1、5用于材料堆场,地块2、3、4用于修建施工便道,地块6用于修建临时生活用房。
二、你局应督促用地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,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(构)筑物。
三、你局应监督临时用地申请人按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,不得损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;若因临时用地补偿等原因产生的上访等社会稳定问题,你局应督促临时用地单位负责解决。严格落实鄂自然资规〔2024〕2号规定,临时用地用地单位凭复垦费用预存凭证、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到你局领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。
四、在临时用地有效期内,你局应加强监管,督促临时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土地,防止违法使用;同时要督促用地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安全生产工作。
五、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,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归还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。
六、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两年,自批准之日起算。
******建设局
2025年2月25日
